本文介绍了具有16年执业经验的马小龙律师。马小龙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是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文中通过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展现了他在法律诉讼中的专业表现。资深律师马小龙的基本信息马小龙律师拥有16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2301201010322043。他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目前,他是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还担任第六届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第二届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其服务地区主要为哈尔滨,联系地址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4530号招商新时代中心8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详情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是杨某某(化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毕某某(化名)和朴某某(化名)。杨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玉,毕某某和朴某某则委托了马小龙律师以及李某慧律师。一审中,杨某某起诉要求毕某某、朴某某偿还借款1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8月15日,毕某某、朴某某向杨某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之后二人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2月10日向杨某某银行卡转账10万元、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某主张毕某某、朴某某所还款项中的10万元系偿还之前另一笔欠款,但未提供证据,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阶段的交锋二审时,杨某某举示了中国某某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以及齐某、刘某的证人证言。杨某某试图以此证明2013年8月15日他在银行取现10万元出借给朴某某。然而,毕某某对这些证据提出了异议,认为交易明细清单不属于新证据且与本案无关,证人与杨某某系同事关系,一审未出庭,且证人未看到杨某某取款及交款过程,不能证明借款事实。法院最终也未采纳杨某某二审所示证据证明的问题。马小龙律师作为毕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凭借其16年的执业经验,准确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要点。他依据法律规定,指出毕某某、朴某某已通过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偿还了借款,杨某某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杨某某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案件最终结果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杨某某虽有借条,但毕某某、朴某某已证明还款,杨某某主张的借款事实证据不足。同时,杨某某关于一审证据未质证的上诉理由也不成立。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马小龙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准确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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