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邬玉琼律师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宋某入职被告公司多年,被辞退后与公司就入职时间、解除性质等产生争议。经二审,法院部分改判,宋某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体现了邬律师在劳动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例都是一次正义的彰显,每一次庭审都是对公平的追求。邬玉琼律师,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5年执业经验,擅长建设工程、劳动纠纷、公司业务、遗产纠纷、刑事辩护、医疗纠纷等领域。她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她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案件缘起:员工维权之路开启原告宋某(化名)于2007年9月入职被告某铝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然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宋某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6月16日,公司以宋某业绩不达标为由将其口头辞退,并踢出工作群,停止安排工作。宋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281.53元。宋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及失业保险金损失等。但仲裁裁决仅支持部分年休假工资,宋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均有不满一审法院认定,宋某于2009年6月2日入职公司,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2022年6月16日。公司未支付2022年6月1日至16日工资2,500元;公司口头辞退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金68,659.89元;公司未安排年休假,应支付年休假工资4,856.58元;因未缴纳失业保险,应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41,256元。然而,双方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博弈:关键证据定乾坤宋某上诉主张入职时间应为2007年而非2009年;公司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而非经济补偿金;存在加班事实应予认定。公司则上诉主张劳动关系始于2018年10月;拖欠工资仅1,000元;不存在违法解除;年休假已通过春节多休抵扣;失业保险金损失不属于法院管辖。二审中,宋某提交了2007年9月13日专用收款收据,证明其2007年已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虽质疑真实性但未申请鉴定。二审法院认定该收据真实,结合其他证据,确认劳动关系始于2007年9月,共计14年9个月。关于解除性质,公司未举证提供劳动条件并将宋某踢出工作群,导致劳动关系无法继续,应支付经济补偿。不过,加班费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最终判决:员工权益获保障二审法院部分改判,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确认2009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6日劳动关系),但实际二审已认定入职时间为2007年9月,此项表述存在矛盾,可能系笔误,实际以认定事实为准;维持第二项(支付2022年6月1日至16日工资2,500元);变更第三项经济补偿金为79,222.95元(按14年9个月计算);维持第四项(带薪年休假工资4,856.58元);维持第五项(失业保险金损失41,256元);撤销第六项,驳回双方其他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5元由公司负担。这起案件的成功处理,不仅为宋某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再次展现了邬玉琼律师在劳动纠纷领域的专业素养和精湛技艺。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她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逻辑思维,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让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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