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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造假影响医疗鉴定结果,律师助力患方获七成赔偿

2026.04.09医疗纠纷5人浏览

在医疗纠纷中,病历真实性至关重要。本文讲述戴昱律师处理的一起医疗纠纷,院方伪造、篡改病历,原鉴定结论被推翻。经法院审理,院方最终对患者的死亡承担70%的责任。戴昱律师从业17年,擅长医疗纠纷等领域,为委托人维护合法权益。

戴昱律师是四川省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专委会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医事法律专委会委员,毕业于大学后便投身律师行业,至今已有17年执业经验。她始终站在委托人的角度,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擅长处理医疗纠纷、人身损害侵权纠纷等民商事非诉及诉讼领域法律事务。

病历造假引发的医疗纠纷
2021年9月,患者因眠差入住某精神卫生中心(简称:院方),院方初诊为焦虑状态并进行相关治疗。然而,患者入院仅六天就出现嗜睡、意识欠清等症状,后转至综合医院被诊断为肝衰竭、肝性脑病等,最终经尸检死于亚急性重型肝炎致肝功能衰竭。鉴定机构认为院方医疗行为的不足系次要原因力。但家属发现病历存在前后矛盾,向某卫健委投诉,该委认定院方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律师观点与鉴定机构、法院态度
戴昱律师认为原医疗过错鉴定结论是建立在院方伪造、篡改病历的基础上,鉴定院方的过错参与度为次要责任系鉴定错误,本案不具备鉴定基础,应当进行过错推定。院方在治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发现患者肝功能异常,还违反药品说明书禁忌使用药物、超量用药、违反分级护理制度,延误治疗时机,应承担全责。由于案涉病历存在伪造、篡改,鉴定材料不真实,原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自动作废,法院多次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均因鉴定材料不真实而不予受理或终止鉴定。

法院判决与律师提醒
法院认为院方对患者的病历进行了伪造、篡改,导致无法明确院方在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直接推定院方对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综合考虑患者的入院情况和治疗过程,院方在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进展过程中起到了促进或加重作用,酌定院方对患者的死亡承担70%的责任。医患双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戴昱律师提醒广大患者及家属,在针对病历真实性、完整性提出投诉时,应提前对病历进行系统梳理,形成条理清晰、依据充分的投诉材料,才能更有效地推动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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