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戴昱律师代理的一起医疗纠纷案件。37岁患者术后因院方未及时控制感染死亡,经鉴定,院方感染控制不力等不足与患者病情共同导致死亡。法院酌定院方承担大部分责任,赔偿90余万元。同时还探讨了尸检在医疗纠纷鉴定中的作用。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戴昱律师,拥有法学本科学历,在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执业17年。他是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医药大健康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还是四川省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专委会委员以及成都市律师协会医事法律专委会副秘书长。多年来,他专注于医疗纠纷领域,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同时担任多家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的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医事法律风险控制管理实操经验。患者术后死亡引纠纷2021年12月,患者因“肛门部疼痛3天”到某院治疗,被诊断为“肛周巨大脓肿”并收治入院。12月31日,院方为患者进行了肛周脓肿一次性根治、肛瘘切除术。然而,术后22小时,患者出现腹胀、恶臭、高烧不退等症状。家属多次联系医生,恳求院方重视,但患者症状不仅未改善,反而进一步恶化。在患者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患者转院至上级医院。入院诊断为脓毒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等。最终,患者于1月初凌晨去世。经鉴定,患者死因符合肛周脓肿、肛瘘切除术后继发化脓性腹膜炎、坏死性筋膜炎等感染性病变所致死亡。院方过错分析院方进行的“巨大肛周脓肿一次性根治、肛瘘切除术”对病情控制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存在诸多不足。术中未对脓腔进行充分清洗,术后引流不充分,也未按照规范每日行切口换药,这些都对感染的控制产生了消极影响。患者术后反复发热、感染指标升高、腹部疼痛等,结合影像学检查提示病情持续发展,感染加重。但医院未重视这些表现,仅从切口处敷料无渗血渗液无法判断脓腔深处情况,延误了对局部感染及全身感染的早期识别和处理。鉴定与判决结果鉴定意见指出,患者肛周脓肿、肛瘘切除术后继发感染性病变致死亡的后果,是由其病情特点及院方的感染控制不力等不足共同导致的,医院的不足在损害后果中以同等-主要原因力方式体现。法院酌定院方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大部分责任,赔偿系数为65%,判令院方向各原告赔偿90余万元。尸检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戴昱律师表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中,往往通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或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院方是否应当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而尸检是否为过错鉴定或者事故鉴定前的必经程序,要分情况讨论。若医患双方对死亡诊断无争议且鉴定机构同意受理鉴定,即使未经尸检,鉴定机构也可基于死亡诊断分析因果关系等。但若医患双方对死亡原因存在争议而未尸检导致鉴定程序无法推进,未尸检是患方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患方承担;若是院方导致,则不利后果应由院方承担。所以,患方在尸检问题上应结合病历内容以及死亡诊断综合分析、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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