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往往错综复杂,涉及专业知识与法律责任的交织。在众多此类案件中,
淄博曹培锏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曹培锏律师执业于
山东大地人
律师事务所,拥有19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703200710328513。他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专业能力扎实。作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三级律师,他还担任着众多社会职务,包括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专业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副主任等,在业内颇具影响力。其擅长领域为医疗纠纷和
刑事辩护,在这两个领域都有着出色的表现。
在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王某因孕28+4周伴多种妊娠并发症入住被告淄博某院。经保胎治疗后行分娩手术,产后突发血氧骤降,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作为患者第一顺位继承人,主张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56183.09元。被告辩称请求依法裁决,双方核心争议聚焦于两点:一是被告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是若存在过错,责任比例如何划分、赔偿数额如何核算。
此类医疗纠纷的关键痛点在于,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仅凭直观事实难以判断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此,
司法鉴定成为链接医学专业与法律裁判的核心桥梁,本案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
在过错认定方面,以诊疗规范为标尺,聚焦诊疗细节疏漏。
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认定,被告对患者低氧血症处置不到位、抢救欠即时,且在ICU内患者病情变化时未详细记载原因及抢救过程,该行为违反了急危重症诊疗规范及病历书写规范,属于典型的诊疗过错。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患者王某本身患有妊娠期高血压、甲状腺功能减退等多种基础并发症,属于高危孕产妇,医疗机构应承担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被告在患者产后突发危急症状时,未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且未完整留存抢救记录,该过错并非“轻微疏忽”,而是直接影响了抢救效果,也成为
法院认定其承担责任的关键依据。
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以司法鉴定为依据,合理划分原因力。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被告的诊疗过错与患者王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轻微至次要原因,原、被告双方均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法院结合患者自身病情的复杂性、高危性,综合考量被告过错程度,最终酌定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该裁量既尊重了司法鉴定的专业意见,又兼顾了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医疗行为并非绝对“治愈”承诺,对于高危患者,即使医疗机构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可能无法完全避免损害后果,因此未简单以“损害后果发生”为由判令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体现了公平原则。同时,鉴定意见明确被告对新生儿韩泽锡的诊疗无过错、无因果关系,法院据此驳回原告对韩泽锡医疗费的主张,也体现了不起“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裁判原则,避免了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
赔偿核算则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区分合理诉求与无依据诉求。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逐一审查:对被告无异议的护理费5040元予以确认;对有明确票据佐证的患者医疗费、鉴定费等合理支出予以支持,并根据鉴定事项的关联性,合理分摊鉴定相关费用;对死亡
赔偿金、
丧葬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严格按照山东省相关统计标准核算,其中对未成年被扶养人韩牟的生活费予以支持,对未提供证据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原告景牟的生活费不予支持;对
误工费、鉴定交通费等无法律依据的诉求,依法予以驳回。此外,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既考虑了患者死亡给家属带来的精神痛苦,也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作出合理裁量,避免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过高或过低认定,体现了法律对人身权益的保护与公平原则的平衡。最终,法院核算被告应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61828.54元,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未过度加重医疗机构的责任负担。
这起案例为医疗机构、患者及家属以及司法实践都带来了启示与反思。对医疗机构而言,要规范诊疗行为,筑牢责任防线。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专业能力,严格规范病历书写和保管,重视司法鉴定的作用。对患者及家属来说,要理性维权,注重证据留存。树立证据意识,尊重
医疗行业的专业性,依法维权。对司法实践而言,要强化司法鉴定作用,平衡双方权益。在审理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时,充分发挥司法鉴定的作用,合理划分责任比例,精准核算赔偿数额。
淄博曹培锏律师在这起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出色表现,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范例,展现了其在医疗纠纷领域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卓越的辩护能力,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了医疗纠纷的公正解决。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