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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瑕疵致鉴定反转,戴昱律师助力医疗纠纷维权

2026.04.09医疗纠纷5人浏览

本文讲述了戴昱律师处理的一起医疗纠纷案例。患者在某精神卫生中心治疗后死亡,原鉴定院方为次要责任,后发现院方伪造、篡改病历,鉴定结论作废。法院最终酌定院方承担70%责任。同时介绍了戴昱律师的基本信息和专业能力。

专业律师戴昱简介
戴昱律师是四川省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专委会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医事法律专委会委员,毕业于大学后便投身律师行业,至今已有17年的执业经验。她始终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凭借专业创新的视角和逻辑性思维剖析各类案件。她担任多家医疗机构、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医疗纠纷、人身损害侵权纠纷等民商事非诉及诉讼领域法律事务,法律功底扎实,服务经验丰富。

曲折的医疗纠纷案件
2021年9月,患者因眠差入住某精神卫生中心(简称:院方),院方初诊为焦虑状态并安排相关检查。次日患者肝功指标异常,入院六天后出现嗜睡等症状,家属告知医护,院方认为是药物副反应,停用盐酸多塞平。后患者意识障碍加重,转至综合医院被诊断为肝衰竭等,最终去世,尸检死因符合亚急性重型肝炎致肝功能衰竭死亡。

鉴定结论与转折
鉴定机构认为院方未复查肝功能、未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其医疗行为的不足系次要原因力。然而,家属结合病历前后矛盾内容及事实情况,向某卫健委投诉院方伪造、篡改病历。该委认定院方存在故意增添病历内容且与已发生医疗行为不符的情况,给予院方及相关医生行政处罚

律师观点与后续发展
戴昱律师认为原医疗过错鉴定结论建立在院方伪造、篡改病历基础上,鉴定错误,本案应进行过错推定。院方在治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发现患者肝功能异常,还违反药品说明书用药、超量使用药物、违反分级护理制度,延误治疗时机,应承担全责。由于案涉病历存在伪造、篡改,原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自动作废,法院多次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均因鉴定材料不真实而不予受理或终止鉴定。

法院判决与启示
法院认为院方伪造、篡改病历导致无法明确其诊疗行为过错及原因力大小,依据相关法律应推定院方存在过错。综合患者入院情况和治疗过程,酌定院方对患者死亡承担70%责任,医患双方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病历是医疗纠纷的关键证据,传统纸质病历时代患方难以举证病历隐匿、伪造、篡改行为。如今电子病历系统具备诸多优势,患方对病历真实性存疑时可申请电子数据鉴定。在本案中,患方未启动电子病历司法鉴定程序,而是通过梳理病历资料向卫健委投诉维权。患者及家属投诉时应提前梳理病历,形成条理清晰、依据充分的投诉材料,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戴昱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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