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 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3. 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仍需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期间的双倍工资。4. 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主张这些补偿权益,需准备能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如工资条、工作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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