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乐清胡相杰律师,在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执业已有11年,执业证号为13303201610736179,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本科。胡相杰律师擅长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破产清算等领域,还担任乐清市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以及乐清市律师行业联合党支部副书记。胡相杰律师办理过诸多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其中刘某诉某电器公司赔偿金及劳动报酬案备受关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关系确认、违法解除赔偿金、年终奖、加班工资、失业保险待遇等多项诉求。案件中,申请人刘某主张自1996年2月起先后在A公司、B公司工作,认为两公司存在混同用工。2024年8月2日,B公司以刘某“持械伤害同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刘某不服,申请仲裁,提出了一系列诉求。关键事实方面,刘某与B公司签订了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1月20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为2014年10月至2018年8月由A公司缴纳养老保险,2018年9月至2024年7月由B公司缴纳养老及失业保险。2023年4月,刘某与同事张某因车间纠纷互骂,刘某持金属产品作砸头动作,签署了《处理决定书》。2024年8月1日,刘某因配偶工作问题与同事祝某争吵,持长条形铁皮冲向祝某,双方推搡致祝某受伤,刘某赔偿祝某2.85万元。B公司依据《员工操作手册》中“打架斗殴、持械伤人属解雇情形”的规定,于2024年8月2日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案件的争议焦点包括两公司是否混同用工、B公司解除是否合法以及各项工资及补偿请求是否成立。经过仲裁委审理,最终裁决如下:刘某与B公司2015年10月至2024年8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与A公司无劳动关系;B公司依据《员工操作手册》及刘某此前签署的《处理决定书》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不支持违法解除赔偿金;年终奖因合同约定“中途离职整年绩效清零”不支持;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等因刘某已在工资发放名册中确认“工资已结清”且无新证据,不予支持;失业保险待遇属于社保基金支付范围,不属于仲裁受理;社保补缴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最终,仲裁委驳回刘某除确认与B公司劳动关系外的其他全部仲裁请求。胡相杰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相关公司进行了抗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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