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公司不续签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公司不续签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权利义务:用人单位有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劳动者有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关键要件:在于是否维持或提高原合同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准备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等证明工作年限和工资情况的材料。沟通协商:先与公司友好协商补偿事宜。寻求帮助: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流程一般为提交申请、受理、开庭审理、裁决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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