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茂秀律师执业于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拥有10年执业经验。他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具备深厚的法学素养。在高管岗位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案中,他凭借专业知识制定办案思路,为案件解决贡献力量。专业背景铸就卓越律师崔茂秀律师是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执业证号为13710201611873139,拥有10年的执业经验。他服务于威海地区,律所位于山东省威海市经区蓝星万象城23号蓝星大厦A座三楼306-312室。他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获得本科学士学位。丰富的教育背景和多年的执业经历,让他在法律领域有着独特的见解和深厚的专业知识。他还担任威海市律师协议房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威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专家律师、威海市总工会法治服务团成员、律所刑事辩护部主任、建工房产部主任等职务,在多个法律领域发光发热。复杂案件凸显挑战重重在高管岗位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案中,案件存在诸多难点。劳动关系主体的认定难,A公司主张甲系案外B公司派驻的职业经理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需结合用工管理、工资发放、工作安排等事实,区分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下的人员派驻,界定实际用工主体。高管岗位职责与未签劳动合同过错认定难,甲作为店长,持有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招聘审批等权限,如何界定其岗位职责是否包含自身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未签合同的过错应归属于公司还是劳动者自身,缺乏统一的裁判尺度。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与法律适用的认定难,A公司主张甲的双倍工资诉求超仲裁时效,同时援引山东高院解答及最高院公报案例,主张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无需支付双倍工资,需准确适用仲裁时效规定及相关裁判指导意见,判断诉求的合法性。未签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分配难,依据法律规定,未签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本案中因甲系管理岗,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甲是否需举证证明其曾要求公司签订合同而遭拒绝,成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争议点。精准思路助力案件解决作为原告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茂秀律师围绕甲的诉讼请求,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案件事实,制定了针对性的办案思路。他夯实劳动关系基础,否定主体抗辩,梳理甲的工资银行流水、工作审批单据、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甲实际接受A公司的用工管理,工作内容系A公司的主营业务,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反驳A公司关于“甲系案外公司派驻、无劳动关系”的抗辩,明确A公司为实际用工主体。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主体义务,否定“岗位职责归责”,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主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而非劳动者的配合义务,即便甲为店长,其岗位职责仅为管理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而非自身的劳动合同签订,不能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转嫁于劳动者。援引合同约定,强化公司的签约义务,以A公司与案外B公司签订的《餐饮项目合作合同》为依据,该合同明确约定A公司负责与甲签订劳动合同、承担薪资社保等义务,据此主张A公司不仅负有法定签约义务,还负有合同约定义务,未签合同系A公司违约,而非甲的过错。反驳仲裁时效与裁判观点的适用,主张双倍工资的合法性,针对A公司的仲裁时效抗辩,精准计算双倍工资的主张期间,证明甲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及时申请仲裁,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针对A公司援引的裁判观点,主张该观点适用于人事主管专门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的情形,甲的店长职责并非专门的人事管理,不应适用该裁判规则,且本案未达到“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年期限主张上限,公司仍需支付双倍工资。聚焦仲裁委逻辑矛盾,推翻其裁决理由,指出仲裁委在裁决中既认可“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可推定存在故意或过失”,又要求甲举证证明公司的过错,存在明显逻辑矛盾,主张推定过错后,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公司,由公司证明未签合同系劳动者原因,而非由甲承担举证责任。总之,崔茂秀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准切入点,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展现出了一名优秀律师的风采。他的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也为更多的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