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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代伟律师:职工就餐受伤工伤认定案例解析

2026.03.27劳动纠纷5人浏览

资深律师代伟的专业风采

代伟律师,来自北京盈科(重庆)律所事务所,拥有15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5001201110555810。他毕业于重庆大学经济法专业,获本科学士学位。代伟律师身兼多职,是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还担任中共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党委纪检委员等多个重要职务。他擅长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等领域,在法律界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

职工就餐受伤工伤认定案例

这是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诉讼纠纷。原告崔某某(化名)系某科技公司新媒体运营工作人员,与公司存在合法劳动关系。某日中午12时许,崔某某在办公楼栋电梯口等待电梯准备前往楼下快餐店就餐时,被墙上掉落的瓷砖砸伤左足,经诊断为左足趾骨骨折。事后崔某某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代伟律师在工伤认定阶段即接受某科技公司委托介入,全程参与工伤认定及后续行政诉讼程序。在工伤认定阶段,代伟律师向社保行政部门提交不应认定工伤的专业代理意见,并得到了社保行政部门的认可,社保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崔某某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科技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

各方主张与法院审理

原告崔某某主张受伤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受伤地点属于工作区域或工作延伸区域,受伤系因工作原因,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社保行政部门则认为原告吃午饭的时间属于下班休息时间,受伤地点不属于法定的工作场所,原告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相关规定。第三人(某科技公司)主张原告受伤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受伤地点不属于工作场所或其合理延伸,原告就餐系个人自主行为,并非因工作原因,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所在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度,中午有专门的休息及就餐时间,且公司未提供食堂,员工均自行在附近就餐。原告受伤当日确系在中午休息时段,因自行外出就餐在电梯口等待电梯时受伤,且原告认可该时段为非工作时间。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原告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法院裁判观点与案件启示

法院裁判认为,社保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程序合法,未超法定期限。关于受伤时间,原告受伤于中午休息、就餐时间,不能认定为工作时间;关于受伤地点,该电梯口并非与工作相关的场所;关于受伤原因,原告就餐系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不能认定为工作原因。综上,原告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相关规定,社保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此案给我们带来了诸多启示。工伤认定需严格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大核心要件,即便劳动者系为满足生理需要从事相关行为,也需结合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与工作的关联性综合判断。弹性工作制度下的工伤认定,应以劳动者实际是否处于工作状态、是否因工作事宜开展活动为核心依据。写字楼等共用办公区域的公共部分,需结合劳动者受伤时的行为目的、与工作的关联度综合判定是否为工作场所延伸。企业未提供工作餐、由员工自行安排就餐时间和地点的情况下,员工自行外出就餐的行为,若无证据证明与工作存在直接关联,难以被认定为因工作原因,相应途中受伤也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代伟律师凭借丰富的劳动工伤类法律纠纷处理经验,提前把控案件走向,在工伤认定阶段提交专业代理意见并获采纳,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充分阐述主张,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他在专业领域的深厚功底。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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