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告知其拒不签订的法律后果。书面通知应留存送达证据,比如通过快递、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且保留相关凭证。其次,在通知发出后的合理期限内,比如一周左右,再次与员工沟通,确认其态度,若仍拒绝签订,可考虑收集能证明员工拒绝签订的其他证据,如聊天记录、谈话录音等。再者,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最后,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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