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背景下工伤维权:成功确认4.3万余元职工债权 一、案件详情在企业破产的复杂背景下,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案中的原告马先生,就经历了这样一段曲折的维权之路。2021年4月,马先生受雇于被告江苏南通XX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徐州某地块项目工地,从事粉刷工作,日工资为XXX元。然而,不幸在2021年4月28日降临,马先生在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随后,他先后两次住院,共计52天,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就在马先生遭受工伤痛苦之时,2022年1月,XX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这无疑给马先生的维权之路增添了巨大的困难。马先生向XX公司管理人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类优先债权XXX元,可管理人仅确认优先债权XX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马先生委托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的丁晓霞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XX公司享有XXX元债权并享有优先清偿权。 二、艰难的办案过程丁晓霞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明确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债权金额认定”及“债权优先性”。结合工伤认定结论以及破产程序的特殊背景,丁律师确定以“工伤保险关系成立”为基础,围绕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各项待遇的计算标准和依据展开维权工作,目的是确保债权性质被认定为职工债权,从而获得优先清偿。为了给维权提供有力支持,丁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了一系列关键证据。其中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它是确认工伤事实的重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明确了伤残等级;住院病历,详细记录了工伤事实及治疗情况;债权申报表及《债权确认通知书》,证明了申报及管理人初步确认情况;工资标准陈述,佐证了马先生的收入情况等。这些证据为各项待遇主张提供了坚实的事实支撑。在庭审中,面对XX公司提出的诸多抗辩,丁晓霞律师逐一进行了有力回应。首先,以工伤认定决定书为核心,强调行政部门已确认XX公司为用人单位,双方形成了工伤保险关系,所以XX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明确指出法律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按10%支付,而非不予支付,以此确保该项待遇得到支持。针对停工留薪期及工资标准,结合马先生的伤情合理性及当事人自认的日工资,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计算方式,争取法院酌情认定。同时,丁律师重点强调案涉债权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类职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应享有优先清偿权,确保债权性质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在破产程序中能够优先受偿。 三、最终的胜利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判决确认原告马XX对被告江苏南通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XXXX元,其中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资XXX元、护理费XXX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XX元、交通费X元。同时,驳回原告马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由被告江苏南通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至此,马先生的工伤债权得到了依法确认,且明确为职工债权,成功保障了其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清偿权益。这一结果,不仅是丁晓霞律师专业能力和辛勤付出的体现,也为企业破产背景下的工伤维权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四、律师价值彰显丁晓霞律师在本案中充分展现了其专业素养和职业价值。她结合破产程序特性与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债权认定标准和优先清偿依据。在企业破产这一复杂且困难的背景下,为工伤职工打开了维权之门,避免了因企业破产导致职工维权无门的困境,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的努力和专业,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范例,让更多工伤职工在面对企业破产时,能够看到希望,相信法律能够保障他们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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