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背景下工伤维权:成功确认职工债权4.3万余元 一、案件详情在企业破产的复杂背景下,工伤职工的权益维护面临诸多挑战。本案原告马先生于2021年4月受雇至被告江苏南通XX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徐州某地块项目工地从事粉刷工作,日工资XXX元。同年4月28日,马先生在工作时不幸发生工伤事故,先后两次住院共计52天,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然而,命运的波折并未就此停止,2022年1月,XX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马先生向XX公司管理人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类优先债权XXX元,令人遗憾的是,管理人仅确认优先债权XX元。为了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马先生委托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的丁晓霞律师提起诉讼,坚定地请求确认其对XX公司享有XXX元债权并享有优先清偿权。 二、艰难的办案历程丁晓霞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精准地明确了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即“债权金额认定”及“债权优先性”。在充分结合工伤认定结论以及破产程序这一特殊背景的基础上,丁律师确定以“工伤保险关系成立”为坚实基础,围绕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各项待遇的计算标准和依据展开全面而细致的维权工作,全力以赴确保债权性质被认定为职工债权,从而获得优先清偿的权利。为了让维权更有底气,丁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了一系列关键证据。其中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它是确认工伤事实的权威文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明确了伤残等级;住院病历,详细佐证了工伤事实及治疗情况;债权申报表及《债权确认通知书》,清晰地证明申报及管理人初步确认情况;工资标准陈述,有力地佐证了马先生的收入情况等。这些证据为各项待遇主张提供了坚实的事实支撑。在庭审过程中,丁晓霞律师面临着重重困难,但她毫不退缩。针对XX公司提出的“非用工主体”“超法定退休年龄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抗辩,丁律师逐一进行了有力回应。以工伤认定决定书为核心依据,丁律师着重强调行政部门已明确确认XX公司为用人单位,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工伤保险关系,因此XX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丁律师明确指出法律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按10%支付,而绝非不予支付,通过详实的法律依据和专业解读,确保该项待遇得到法院的支持。针对停工留薪期及工资标准,丁律师结合马先生的伤情合理性及当事人自认的日工资,提出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计算方式,积极争取法院酌情认定。同时,丁律师重点强调案涉债权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类职工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应享有优先清偿权,全力确保债权性质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从而保障当事人在破产程序中能够优先受偿。 三、最终的胜利果实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严谨审理,充分采纳了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了公正的判决:确认原告马XX对被告江苏南通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XXXX元(含停工留薪期工资XXX元、护理费XXX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XX元、交通费X元);驳回原告马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由被告江苏南通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至此,马先生的工伤债权得到了依法确认,并且明确为职工债权,这一判决有力地保障了其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清偿权益,让马先生在艰难时刻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与力量。 四、彰显律师价值丁晓霞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巧妙地结合破产程序特性与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定,精准明确了债权认定标准和优先清偿依据。在企业破产这一复杂且艰难的背景下,为工伤职工撑起了一片权益的保护伞,成功避免了因企业破产导致职工维权无门的困境,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为众多面临类似困境的职工树立了信心,也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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