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的赔偿是否缴纳个税,需视情况而定。一般来说,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式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所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是否交个税,关键在于补偿收入是否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及按照规定准确计算超出部分应缴纳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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