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房产存在数个抵押权时,其实现顺序如下:首先,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表明其设立经过法定程序公示,具有更强的公信力和对抗效力。其次,若数个抵押权均已登记,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登记时间在前意味着其权利设立更早,应优先获得受偿。再者,若数个抵押权都未登记,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因为此时各抵押权缺乏法定公示,无法区分先后顺序,故平等受偿。另外,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后抵押权所担保债权部分受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抵押权所担保债权部分受偿。这是为了保障各抵押权人在不同债权到期情形下的合理权益,确保清偿的公平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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