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律师简介
刘杨飞律师,拥有工程硕士教育背景,执业证号为1210120xxxxxxxx34,在法律行业已深耕6年。他是辽宁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门委员会委员、沈阳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门委员会委员,同时也是辽宁省经济文化发展促进会法律智库成员,现执业于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沈阳,联系地址是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25号企业广场B座16层。
案件背景
在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施工方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发包方就某地块建设工程签订多份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施工方按约进场施工后,因发包方资金问题,工程未能如期竣工,且发包方长期拖欠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款。施工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虽支持了部分工程款、停工损失及看护费主张,但以工程未完工、未验收为由,驳回了施工方的优先受偿权主张,且对利息计算标准和起算时间的认定未达施工方诉请。施工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委托刘杨飞律师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
应诉难点
此案件存在诸多应诉难点。一是优先受偿权认定障碍,案涉工程未整体竣工及竣工验收,一审以此驳回优先受偿权主张,司法实践中对未竣工工程的优先受偿权认定标准严格,需充分举证已完工程质量合格。二是法定期限举证难度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有法定除斥期间,发包方抗辩施工方主张已超期限,需精准梳理工程交付、价款结算时间节点,结合法律规定论证起算时间。三是多方抗辩应对复杂,发包方及关联公司针对工程款金额、利息标准、看护费、鉴定费等多项内容提出抗辩,且援引《和解协议》主张施工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逐一回应并反驳。四是工程范围界定精细,案涉工程部分楼栋由其他施工单位先期施工,后由本案施工方接续施工,需明确施工方实际施工范围,确保优先受偿权范围无争议。
代理思路
刘杨飞律师接受委托后,确定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核心代理方向,制定了全方位代理策略。首先是核心突破,举证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收集分部分项验收记录、省优市优奖项证书、复工前抽检合格报告等证据,证明已完工程均验收合格,同时援引相关判例及司法解释主张发包人未举证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应认定合格。其次是期限论证,确认优先受偿权未超法定期限,依据司法解释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主张以起诉之日作为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应付款时间,未超过法定十八个月除斥期间,同时提交发包方认可施工方优先受偿权的《和解协议》佐证。再者是范围明确,精准界定优先受偿权的工程范围,结合庭审质证笔录、施工资料等明确施工方实际施工的楼栋及工程部位,提交清晰的施工范围清单。然后是综合抗辩,逐一反驳对方上诉及抗辩理由,针对各项上诉请求结合证据及工程实践进行论证,反驳关于《和解协议》的不当援引。最后是法律适用,精准援引司法解释及判例,庭审中重点援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提交多份最高人民法院同类判例,强化代理意见的说服力。
判决结果与意义
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采纳了刘杨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发包方支付欠付工程款等判项,改判支持施工方的核心上诉请求,确认施工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的案涉工程楼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驳回发包方及关联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发包方及关联公司承担,施工方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亦由发包方承担。此案件是未竣工工程施工方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典型案例,二审改判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施工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实践参考,也提醒施工方在工程施工中注意留存证据,权益受损时借助专业律师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报告编号:NO.202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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