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专业背景深厚的律师刘杨飞
刘杨飞是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执业律师,执业年限达6年,执业证号为1210120xxxxxxxx34,服务地区为沈阳,联系地址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25号企业广场B座16层。他具有工程硕士的教育背景,还担任辽宁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门委员会委员、沈阳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及辽宁省经济文化发展促进会法律智库成员。这样的专业背景和职务,为他处理建设工程相关案件奠定了坚实基础。
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在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施工方与发包方就某地块建设工程签订多份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施工方按约进场施工后,因发包方资金问题,工程未能如期竣工,且发包方长期拖欠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款。施工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案涉施工合同、发包方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赔偿停工窝工损失,并主张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要求发包方的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虽支持了施工方部分工程款、停工损失及看护费主张,认定关联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但以工程未完工、未验收为由,驳回了施工方的优先受偿权主张,且对利息计算标准和起算时间的认定未达施工方诉请。施工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委托刘杨飞律师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发包方及关联公司亦提起上诉,主张无需支付看护费、重新分配鉴定费等。
应诉面临的重重难点
该案件应诉存在诸多难点。首先是优先受偿权认定障碍,案涉工程未整体竣工及竣工验收,一审法院以此为由驳回优先受偿权主张,司法实践中对未竣工工程的优先受偿权认定存在严格标准,需充分举证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其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有法定除斥期间,发包方抗辩施工方主张已超期限,需精准梳理工程交付、价款结算时间节点,结合法律规定论证起算时间。再者,发包方及关联公司针对工程款金额、利息标准、看护费、鉴定费等多项内容提出抗辩,且援引《和解协议》主张施工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逐一回应并反驳其抗辩理由。最后,案涉工程部分楼栋由其他施工单位先期施工,后由本案施工方接续施工,需明确施工方实际施工范围,确保优先受偿权范围无争议。
精准的代理思路与策略
刘杨飞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确定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核心代理方向,同时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制定全方位代理策略。他通过收集案涉工程分部分项验收记录、省优市优奖项证书、复工前抽检合格报告等证据,证明虽工程未整体竣工,但施工方已完工程均验收合格;依据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涉工程因发包方原因停工、工程未交付、价款未结算的事实,主张应以起诉之日作为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应付款时间,未超过法定十八个月除斥期间;结合庭审质证笔录、施工资料等证据,明确施工方实际施工的楼栋及工程部位,区分先期施工单位与本案施工方的施工范围;针对发包方及关联公司提出的工程款金额、看护费、鉴定费等上诉请求,结合证据及工程实践,逐一反驳对方上诉及抗辩理由;庭审中重点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关于未竣工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同时提交多份最高人民法院同类判例,形成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的双重支撑。
胜诉结果与重要意义
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采纳了刘杨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发包方支付欠付工程款、延期施工损失、看护费,及关联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的全部判项;改判支持施工方的核心上诉请求,确认施工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其实际施工的案涉工程楼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驳回发包方及关联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发包方及关联公司承担,施工方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亦由发包方承担。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未竣工工程施工方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典型案例,二审的改判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施工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实践参考。
报告编号:NO.202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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