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社保致劳动关系解除,劳动者成功维权获补偿及失业金 一、案情详情2019年10月,王某某踏入甲市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启了销售开票工作之旅。然而,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更是在王某某在职期间,未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时光流转至2023年8月,王某某离开了这家公司,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定格在3000元。在社保缴纳、经济补偿等问题上协商无果后,王某某毅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王某某心中仍有诸多不满,遂诉至法院,提出了一系列诉求,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2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3000元、失业金22140元,并由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乙公司对此辩称,已按时给王某某发放工资,不存在违法用工情形,王某某是在合同期内擅自离职,且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所以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和失业金,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后,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坚称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失业金。 二、律师智慧维权王某某委托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精心谋划了代理思路和意见。首先,确认劳动关系及用工违法事实。自2019年10月入职后,王某某持续为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清晰无疑。而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任何社会保险的行为,已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其次,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定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王某某离职正是因为公司社保缺位,结合其工作年限,应按4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12000元。再者,要求公司支付失业保险金。由于公司未为王某某办理并缴纳失业保险,致使其离职后无法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依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因单位过失致使失业人员无法享受待遇的,应由单位按标准支付失业金。最后,客观陈述二倍工资主张的时效问题。认可公司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虽依法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但也明确知晓该主张受仲裁时效限制,交由法院依法裁判。 三、公正判决结果一审法院经审慎审理,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王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2000元(3000元/月×4个月)、失业保险金16605元(1845元/月×9个月),两项共计28605元。因王某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法定一年仲裁时效,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由乙公司承担。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认定事实属实。认为公司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王某某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乙公司负担。 四、案例深远意义本案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件,对劳动者维权和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引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明确社保缺位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即便双方对离职原因各执一词,法院仍会依据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事实作出公正裁判,有力地倒逼用人单位履行社保缴纳法定义务。其二,界定单位未缴失业保险的赔付责任。失业保险的缴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用人单位未办理、未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劳动者离职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需按照当地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失业金,切实填补劳动者的社保待遇损失。其三,强调劳动仲裁时效的重要性。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主张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劳动者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及时申请仲裁,逾期未主张的,将丧失胜诉权。这一规定引导劳动者增强时效意识,依法及时维权。其四,明晰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原则。即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持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事实劳动关系即成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能以未签合同为由免除法定用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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