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帘店员工工伤引发的劳动关系确认案 一、案情详情原告是已注销的窗帘布艺馆实际经营者,被告自2019年1月起至2020年5月在原告经营的窗帘店上班。原告共向被告发放了10个月工资,其中5个月工资发放时间连续。2020年5月,被告上班时左手腕受伤,申请工伤认定时被告知需先确认劳动关系。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被告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按承揽完成工作量按月结算收取报酬,不接受其管理,支付款项是承揽劳务费,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办案波折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本案,发现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被告在原告处上班时间并非一直连续,仅五个月连续,其余断断续续;二是员工考勤表只有“某某师傅”,无全名。但经询问被告,其上下班时间固定,每月工资固定,因请假和加班会有差异,且加入了原告工作微信和企业微信群,会在群内接受指令,工资款项中断几个月是疫情原因。庭审中,律师提出代理意见:1. 主体资格适格: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窗帘布艺馆已注销,相应法律责任由原告承担,双方是适格主体。2. 接受劳动管理:被告接受原告考勤管理,加入工作和客户微信群,通过微信与客户及领导沟通,代收或垫付费用,形成劳动力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形式,考勤表、微信记录等能证明。3. 工资发放特性:原告每月按时给被告发放工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属性。4. 劳动业务组成:被告提供的劳动是原布艺馆业务组成部分。 三、裁判公正法院认为,判断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从主体资格、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劳动管理、报酬支付及劳动是否为业务组成部分等方面综合考量。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举证能力弱,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后,用人单位应就掌握管理的证据材料举证,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经营的布艺馆主体资格符合,被告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考勤表、微信记录等证据完成初步举证义务,原告虽不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且原告主张承揽合同关系也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一审判决原告经营的布艺馆与被告在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律师剖析本案被告证据充分,能初步认定与原告经营的窗帘店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原告未能证明属承揽合同关系。这充分体现了民事案件中证据的关键作用。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才有胜诉把握。本案原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再次彰显了法律对劳动关系认定的严谨与公正,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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