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如下:一是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欲续订且条件不低于原合同,劳动者拒绝,此时终止合同无需支付补偿;反之则需支付。二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企业破产,劳动关系必然结束,需支付补偿。三是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企业出现这些严重经营问题,劳动合同终止,应支付补偿。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涵盖了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类似情况。当出现上述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时,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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