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并不直接认定工伤。工伤认定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仲裁主要处理的是劳动争议,比如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当工伤认定完成后,若双方就工伤待遇等问题产生争议,才会进入劳动仲裁程序。所以,劳动仲裁是在工伤认定之后,对工伤相关权益纠纷进行裁决的环节,而非认定工伤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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