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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苏娟助力购房者排除房产执行危机

2026.03.20房产纠纷7人浏览

专业律师苏娟:丰富经验铸就卓越服务
苏娟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本科,是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拥有15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21**********692,服务地区为江苏泰州,办公地址位于江苏泰兴市豪庭国际大酒店八楼。她擅长民商事处理,涵盖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等领域。自执业以来,苏娟律师秉承正直和诚信的理念,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将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相结合,始终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放在首位,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她还荣获2015年泰州市“十二五”期间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2017年泰兴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承办的“88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获2015-2016年度泰州市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件。

案件关键:购房未过户遇查封危机
本案是一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某资产管理公司基于一笔历史金融债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登记在某已注销塑料厂名下的房产,法院查封了位于某市环城东路35号的一处房产。被告张女士(化名)提出异议,称该房产早在2001年就已由其向当时的权利方某塑胶有限公司购买,她已付清全款并实际占有居住至今,只因土地性质为划拨工业用地等历史原因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泰兴市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执行裁定支持了张女士(化名)的异议,中止了对该房产的执行。但原告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中止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该房产。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化名)提出的执行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首先,查封前张女士(化名)与有权处分该房产的某塑胶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真实有效;其次,张女士(化名)已按约付清全部购房款16万元;再者,水电费缴纳记录等证据及第三人陈述均证明张女士(化名)在查封前已长期实际居住使用该房产;最后,房产涉及划拨土地等历史遗留问题,张女士(化名)曾多次请求相关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未能过户非其过错。综上,张女士(化名)对该房产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资产管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作用:专业助力维护当事人权益
作为被告张女士(化名)的代理律师,苏娟律师在本案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她精准定位法律依据,紧紧抓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这一核心规定,将案件事实与法条构成要件进行严谨比对,构建了坚实的抗辩逻辑。面对时间跨度长达二十多年的复杂历史沿革,苏娟律师系统梳理历史证据,协助当事人收集、梳理并清晰呈现了《分立协议书》、轻工业局批复、购房《协议书》、付款收据等一系列关键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出卖方当时的处分权以及买卖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通过提交长期的水电费缴纳凭证、结合街道办事处的《说明》等证据,苏娟律师成功证明了张女士(化名)“合法占有”的事实,并论证了因土地性质等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无法过户,责任不在购房人,夯实了排除执行的关键要件。在庭审中,苏娟律师对产权变迁历史、买卖过程等关键事实进行了清晰陈述和质证,有效反驳了原告方关于合同无效、产权未变动等主张,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为购房者提供实用建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历史原因未过户房产遭遇执行风险的案例,对类似情况的购房者有重要启示。购房者务必重视书面合同与款项凭证,购买房产,尤其是从企业或单位购买时,必须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保留好付款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等全套付款凭证。占有使用证据至关重要,在未能及时过户的情况下,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证明,如水电燃气缴费单据、物业费收据、居住证、邻居证言等,是主张“合法占有”权益的关键,应长期妥善保存。购房者还应积极寻求过户,保留相关证据,如因政策、土地性质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过户,应主动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协助,并保留好沟通记录、申请文件等证据,用以证明“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避免被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若已购买并长期居住的房屋因原产权人名下债务被法院查封,购房人应立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即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必要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法主张自身排除执行的权利。此类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历史事实和证据梳理,以及专业的执行异议程序,委托专业律师及时介入,能有效梳理案件脉络,精准适用法律,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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