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后,开发商一房两卖,后一买卖合同通常无效。预告登记具有排他性效力。《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开发商在预告登记后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属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处分行为。后一购房者不能取得房屋的物权。不过,前一购房者仅能依据预告登记保障其将来取得物权的请求权,并不意味着后一买卖合同必然无效。若后一购房者不知房屋已办理预告登记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法定公示程序等,可能构成善意取得。但在通常情况下,因开发商一房两卖违反预告登记制度,后一买卖合同难以有效,前一购房者可基于预告登记主张开发商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其交付房屋、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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