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若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2. 若企业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 若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续签的,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计算方式同上述第2点。4. 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5. 若员工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6.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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