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轩律师,吉林吉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3年,执业证号为1220**********371,服务地区为四平,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领域案件。他一直秉承“敬业、勤勉、高效”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以下是他办理的一起诈骗罪刑事辩护案。案情引发争议被告人A(化名)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机关起诉。公诉机关指控A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二手手机销售信息,以收款不发货的方式,骗取7名被害人共计23,500元,赃款被挥霍。A到案后虽认罪认罚,但对其中一名被害人B(化名)的7800元转账性质提出异议,主张系借款而非诈骗。因此,涉案金额的准确认定以及如何为被告人争取有利量刑,成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采取精细策略李明轩律师接受委托后,采取了精细化辩护策略。他全面细致阅卷,精准发现争议焦点。在查阅案卷材料时,敏锐地察觉到对被害人B指控的薄弱环节。公诉机关指控此笔为诈骗款主要依据被害人陈述,而被告人A始终辩解为借款。且该笔款项除双方各执一词的言词证据外,缺乏客观证据印证,不符合诈骗犯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特征的证明标准。在庭审中,李明轩律师重点聚焦证据不足,主张单笔指控不成立。他指出,刑事证明需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关于7800元性质仅有相互矛盾的口供,证据链断裂,无法达到法定证明标准,该笔指控不应认定为诈骗犯罪金额。对于无争议的其余6起诈骗事实,李明轩律师积极落实认罪认罚,争取整体从轻情节。他尊重被告人意愿,肯定其认罪认罚的悔罪态度,与公诉机关、法庭沟通,强调被告人坦白情节,并协助进行退赃退赔工作,为被告人争取“退赃退赔”这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法庭辩论阶段,李明轩律师综合平衡辩护,提出量刑建议。他在坚持对部分指控金额异议的同时,采取“罪轻辩护”策略,向法庭呈现被告人的从轻、减轻情节,恳请法庭从宽处理。案件终获成果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李明轩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诈骗被害人B的7800元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成功将指控的诈骗总金额从23,500元核减至15,700元,减幅达33%。综合全案情况,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法院在判决中明确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凸显专业亮点李明轩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诸多工作亮点。他进行精细化辩护,不因被告人整体认罪而放弃对具体指控事实的审查,通过细致分析证据,成功挑战其中一笔指控,降低了犯罪数额。精准把握证明标准,熟练运用刑事案件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指出指控薄弱环节,说服法庭对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采取“部分事实异议+整体认罪认罚”的灵活务实辩护策略,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配合司法机关工作。注重实际效果,不仅进行法庭辩论,还推动退赃退赔等实际工作,为当事人争取到实实在在的从轻处罚情节。这起案例是在认罪认罚背景下,通过精细化辩护成功改变部分案件事实认定、降低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李明轩律师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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