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及效力规定如下:### 适用条件1. 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即合同成立时所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政策调整等。2. 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若在合同订立前已存在该情势,当事人应自行承担风险,不适用此原则。3. 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如果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导致情势变更,不能适用。4. 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衡量是否显失公平,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当事人的履约能力、预期利益等。5. 当事人无预见之可能: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该情势变更,则不适用。### 效力1. 变更合同内容: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调整,以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得以履行。2. 解除合同:在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情况下,当事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根据公平原则分担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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