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1. 高级管理人员:比如公司的经理、副经理等,他们掌握着公司的经营决策等重要信息,一旦到竞争单位工作,可能利用这些信息损害原单位利益。2. 高级技术人员:像研发部门的核心技术骨干,他们的技术专长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限制其竞业行为可保护公司技术优势。3.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接触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机密信息的普通员工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明确界定竞业限制人员范围,以有效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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