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情况下,离婚时财产分配与合法婚姻类似,一般遵循夫妻平等分割原则,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共同财产,通常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等,应依法分割。2.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此时,同居期间所得财产,能证明为一方财产的归该方,不能证明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通常根据双方对财产取得的贡献等因素合理分配。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