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不能随意辞退被派遣劳动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总之,用工单位辞退被派遣劳动者需符合法定情形,并遵循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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