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对于政府征地有权不同意。具体依据如下:1. 基于公共利益原则:政府征地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发展等。若征地并非基于公共利益,农民可不同意。2. 遵循法定程序:政府征地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发布征地公告、进行补偿登记、组织听证等。若程序违法,农民有权拒绝征地。3. 合理补偿要求:征地应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若补偿不合理,农民可不同意征地。4. 保障农民权益:征地过程中要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若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民可不同意征地。农民不同意征地时,可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如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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