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其上的地役权通常会一并转让。地役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密切相关,具有从属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地役权随之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因为地役权的设立目的在于提高需役地的效益,与需役地紧密相连。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让时,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若不能同时享有地役权,将极大影响需役地的使用价值和预期效益。所以,一般情况下,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地役权会自然地一并转移给新的权利人,以保障土地利用的连贯性和合理性,维护当事人之间基于地役权所形成的利益平衡关系,确保土地资源能够得到最优化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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