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视权的规定如下:探视方式:包括定期探视,如每周或每月固定时间探视;也有不定期探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时间。探视时间:时长及频率需综合考虑孩子年龄、生活状况等因素。一般来说,每次探视时长不宜过短,以免孩子与探视方刚建立情感连接就结束。频率方面,应保障探视方有足够机会与孩子相处,增进感情。例如,幼儿期可适当增加探视次数,随着孩子成长,探视时间和频率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探视地点:通常可在孩子居住的地方,如双方协商一致,也可选择其他合适场所,如公园、游乐场等,以营造轻松的探视氛围,有利于亲子互动。特殊情况处理:若出现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如探视方有酗酒、暴力等行为,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权。待不利情形消失后,应恢复探视权。同时,若孩子年满八周岁,其意愿在探视权问题上也应予以适当考虑。探视权的行使旨在保障非直接抚养方与孩子的亲情交流,促进孩子健康成长,双方应依规定妥善行使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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