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小孩需办理一系列手续。首先,收养人应符合法定条件,如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等。接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然后,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此外,对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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