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以书面合同为准:当合同与口头协议不一致时,原则上应以书面合同约定为准。因为书面合同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和确定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书面合同经过双方签字或盖章,对双方具有明确的拘束力。2. 存在特殊情况:如果能证明口头协议是对书面合同的变更、补充,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及内容,那么该口头协议可能有效。比如有双方关于变更的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或者一方按照口头协议实际履行,对方接受且未提出异议,也可视为对原书面合同的变更。3. 举证责任:主张口头协议有效的一方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及具体内容。若无法提供有力证据,可能需按书面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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