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这意味着工程需按规划与合同要求建设完毕,包括建筑结构、装饰装修等所有部分。2.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应包含工程概况、施工情况、质量检查等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3.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明确工程质量是否合格。4.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报告应表明勘察、设计质量符合要求。5.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涵盖施工全过程的各项技术资料及管理记录。6.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7.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8.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9.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10. 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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