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不能由一方单独处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其享有平等处理权。根据法律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即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那么该买卖行为有效,另一方的权益可能会受到损害。所以,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单独处置,特殊情况需遵循法律规定及相关程序,以保障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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