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比如一方因车祸导致身体残疾,无法再为孩子提供良好生活照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例如一方长期对孩子打骂,影响孩子心理健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项)3.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孩子年满八周岁后,其意愿在抚养权变更中很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三)项)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比如一方工作调动,能为孩子提供更好教育资源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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