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款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具有特定人身属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工伤赔偿款是基于工伤职工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补偿,旨在保障其因工伤导致的收入减少、生活不便等情况,具有人身专属性。而工伤赔偿中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通常是对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实际支出的补偿和这段时间工资损失的弥补,也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只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支付了工伤治疗费用等情况下,可能涉及对这部分共同财产支出的考量,但工伤赔偿款本身的性质仍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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