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流程如下:首先,夫妻双方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然后,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等。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会进入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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