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即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如一方对另一方经常以打骂、捆绑等方式实施暴力行为,或对家庭成员有长期的虐待、遗弃行为。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这些严重不良行为。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双方因感情问题而分开居住达两年。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其他难以列举的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关键标准。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会综合审查判断是否符合上述法定理由,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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