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离婚时对财产分割不满意,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重新就财产分割事宜进行沟通,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2. 如果协商不成,一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需提供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3. 若发现对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受损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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