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仍可通过法律途径离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存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一方坚持离婚,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准予离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会综合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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