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的婚前房产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法需分情况来看。1. 自然增值部分: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前房产的自然增值部分,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能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因市场行情导致房屋价格上涨,这部分增值就是自然增值。2. 主动增值部分:如果是婚后一方对该婚前房产投入了管理、经营等劳动,使房产增值,这部分增值属于主动增值。在这种情况下,该增值部分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婚后对房屋进行装修、出租等行为带来的增值。总之,增值的婚前房产不能一概而论地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区分是自然增值还是主动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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