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即一方并无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虚假协商。二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比如隐瞒关键资质、重大不利因素等。三是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违反保密义务,损害对方权益。四是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像违反初步协议、违反有效要约等。缔约过失行为会导致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旨在维护交易中的诚实信用,确保当事人在缔约阶段免受不合理损害,保障交易安全与公平。当遭遇缔约过失行为时,受损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过错方赔偿因信赖合同成立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如为缔约所支出的费用等,以弥补自身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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