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需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2.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3.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仍不支付的,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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