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旭律师,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现担任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等多项职务,执业证号为1341520********44,执业年限7年,服务地区为安徽六安。他具有优良的法律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荣获“六安市十大法治人物”等多项县市省级以上荣誉,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处理等多个专业领域。典型案例:房产执行异议之诉原告陶某某(化名)于2009年通过案外人陈某某1(化名)(被执行人陈某某2(化名)之兄弟)购买位于XX县××镇的一处房产,2010年1月2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156,800元。原告支付全部购房款后,自2010年起实际占有、装修并长期居住该房屋,且该房产为其家庭唯一住房。但因房屋建设于集体土地上,受限于当地政策与土地性质,一直未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2013年12月,被告陈某某2(化名)向被告吴某某(化名)借款60万元未还,吴某某(化名)经诉讼取得生效调解书,并于2022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仍登记在陈某某2(化名)名下的前述房产。原告陶某某(化名)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并确认其所有权。判决结果彰显公正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陶某某(化名)作为案涉房产的买受人,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支付全部价款、合法占有房屋,且未能办理过户非因自身原因所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其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最终判决不得执行该房产,驳回原告关于确认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陈某某2(化名)负担。袁旭律师办案策略解析在代理此案过程中,袁旭律师围绕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紧扣司法解释构建框架:严格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系统梳理并组织证据,逐一论证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合同、合法占有、已支付全部价款、非因买受人原因未过户等要件。如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村委会证明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提交水电费发票等证明长期实际居住;出示收条、转账凭证证明房款结清;说明房屋建于集体土地受政策限制无法办理登记。-强调权利时间与交易真实性:重点对比权利形成时间,原告购房于2010年,被告债权债务成立于2013年,法院查封在2022年,原告物权期待权形成远早于申请执行人金钱债权,且交易连续、对价合理,无恶意规避执行情形。-平衡法理与情理:向法庭说明该房产系原告家庭唯一住房,原宅基地已因购房拆除,若房屋被强制执行,将损害原告一家基本生存权益,有违公平原则和司法为民理念。-明确诉讼策略:意识到直接诉请“确认所有权”在诉讼程序中难获支持,将代理重点放在“停止执行”上,同时说明原告可通过行政程序补正手续后办理登记,务实维护当事人权益并符合法律程序要求。此次案件的胜诉,不仅体现了司法对不动产实际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彰显了袁旭律师在办理执行异议案件时,运用证据构建事实链条、精准适用法律与司法解释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在复杂的权属与债权冲突中筑起了有效的权利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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