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确定方式如下:1. 首先由配偶担任监护人。若配偶具备监护能力,那么其为第一顺位监护人。2. 父母、子女在配偶之后,成为监护人。他们对精神病人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3. 其他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也可按顺序担任监护人。4.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能成为监护人。5. 若无上述合适人选,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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