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因性别而有差异。2.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考虑到子女成长及女方在婚姻中可能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财产分割上适当予以照顾。3.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分割财产时应保障双方正常生活不受较大影响,尽量使财产能发挥最大效用。4.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不得通过财产分割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债务等。5.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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