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指定继承中,继承人需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2. 这意味着,若被继承人有债务,指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偿还责任。比如,被继承人去世时遗留房产、存款等遗产,同时还有债务未清偿,那么继承人继承了这些遗产,就需要用遗产来偿还债务。若遗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剩余部分继承人无义务继续偿还,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若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则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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